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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科研经费违规使用警示案例

一、虚构业务、伪造合同、假冒签字、偷盖公章、公款报销。

殷某某,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原高级工程师,因贪污罪获刑11年。

1.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殷某某利用担任某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成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项目组织协调、合同审批与报销业务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伙同范某(另案处理)虚构十二笔采购业务,采取伪造采购合同、假冒主管领导等审核人员在报销单上的签名以及偷盖单位公章等手段,先后骗取项目经费共计人民币563.7万元。上述项目经费转入范某控制的若干公司账户后,范某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250余万元返还给殷某某,殷某某将其中人民币110余万元用于购买房产、余款用于投资理财和消费支出等。

2.2012年及2014年,被告人殷某某利用担任某研究所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先后二次将个人旅游费用共计4.73965万元以差旅费、会议费名义用单位公款报销,据为己有。

2019年法院判决殷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责令被告人殷某某继续退赔犯罪所得,发还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二、违列课题外协单位、虚开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

陈某某,浙江某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原教授,因贪污罪获刑10年。

1.违规将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列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外协单位。陈某某承担了XXX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课题分为10个子课题,其本人兼第四、第十子课题负责人。陈某某将自己实际控制的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和XXX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A公司和B公司均由陈某某一人出资成立,为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和公司股东由其学生和亲属挂名,所谓公司员工也均是其学生。

2.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套取科研经费。陈某某将A公司和B公司列为第四子课题参加单位,利用课题负责人职务便利,将600万元专项科研经费通过某专项账户划入A公司,将270.73万元专项科研经费划入B公司。上述经费除少量用于课题开支外,陈某某授意其学生通过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套取科研经费778.1898万元。

3.从课题合作高校套取科研经费。陈某某将B公司列为第十子课题参加单位。其将该子课题的一部分任务交由某高校副教授金某某负责,陈某某与其约定其中的200万元由B公司支配使用,并从形式上由B公司和该高校签订了项目任务合同书,制造了合规的假象。陈某某交待金某某课题经费要通过B公司员工(实为其学生)在该高校财务部门报销的形式取出。陈某某指使学生编造了多份虚假技术服务合同和设备购置合同,开具虚假发票,并报销了汽油费、住宿费等其它费用,将金某某课题组专项科研经费167.3077万元予以套取。

陈某某骗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945.4975万元,构成贪污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来源:中国科学院监督与审计局)

三、虚列劳务、骗取公款、虚列合同价款、非法私用。

张某某,北京某大学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原教授,因贪污罪获刑11年。

1. 以临时工劳务费名义套取科研经费。张某某利用负责XXX科研实验的职务便利,以支付临时工劳务费的名义,先后分17次套取科研经费共计25.5万元。上述钱款并未实际发放,均与其它实验报销款一同汇入张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日常消费。

2.虚增合同价款骗取科研经费购买私用越野车。张某某利用负责XXX科研项目的职务便利,在向XXX航空科技公司订购航空遥感平台时,与该公司负责人串通,采用虚增合同价款,待货款到账后再由该公司将多余部分返还的方式,骗取科研专项经费45万元。张某某使用其中的部分费用购买起亚霸锐越野车1辆,登记于个人名下。

张某某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70.5万元,构成贪污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来源:中国科学院监督与审计局)

四、虚假套取劳务、伪造签名。

宋某某,北京某大学软件学院原教授,因贪污罪获刑10年6个月。

1.宋某某团队承担学校XXX专项课题的部分科研任务,分得科研经费200万元,其中,劳务费150万元,设备费50万元。宋某某将150万元劳务费分50笔从学校财务部门领出,其中60.4万元以劳务费支付给学生,其余89.6万元由宋某某在团队其他成员不知情的情况下,伙同其妻李某(在宋某某团队中负责杂务工作)通过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以向校外人员支付劳务费的名义冒名全部领出,其中8万元由校外人员于某某实际领取,其余81.6万元均以每人13.6万元分别打入李某等6人的银行存折,除李某外其他5人均未参与课题组工作且对劳务费不知情,且存有这5人68万元劳务费的存折一直放在宋某某家中。之后,在宋某某同意下,其妻李某陆续将存折中款项取出32.6万元,部分和家中其它钱转存了定期,部分转入李某在招商银行的账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股票。

2.在套取劳务费后,宋某某还以签订虚假劳务合同并伪造签名的方式应对财务审计。

宋某某骗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68万元,构成贪污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来源:中国科学院监督与审计局)

五、冒用他人名义、虚列项目开支。

刘某某,北京某大学科研团队财务人员,因贪污罪获刑13年。

2002年至2015年间,某大学科研团队财务人员刘某某利用担任科研项目团队财务人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项目团队科研经费报销的过程中,采取冒用他人名义、虚列项目开支等手段,骗取科研经费人民币1340万余元,并据为己有。

2017年法院判决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述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究其原因,一方面,科研人员自身法纪观念淡薄,师德师风失范,价值观失衡;另一方面,部分高校、科研院所科研经费管理松弛,制度存在一定漏洞,督查力度不强,监管重视程度不够。针对上述现象及原因,一方面,学校应加强法治教育,科研人员应恪守科研工作者职责,树立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建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筑牢拒腐防贪思想防线,全身心投入科研工作中,在科技创新中体现自身价值;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完善管理制度,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监督查处长效机制,确保科研经费管得住、用得好,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创新环境。